《关于对养老服务“两标准两办法”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民发〔2011〕182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市直属社会福利机构:
2011年4月,杭州市社会福利协会制订了《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行)》、《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试行)》、《杭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标准(试行)》、《杭州市国办养老机构准入评估办法(试行)》(简称“两标准两办法”),经市民政局印发(杭民发〔2011〕50号),在各试点单位试行。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市社会福利协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行)》及《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一、 明确评估对象范围
(一) 评估对象的范围包括:
1. 独居、空巢、孤寡、80岁以上高龄老人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2. 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纯居干、离休干部等有特殊贡献的老人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3.工资收入较低(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在3000元以下的),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以上评估对象均要求年满60周岁。
(二)社区内入住医院或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为上述评估对象范围的,提出申请的,也应纳入评估范围。
(三)具有主城区户籍但居住在非户籍所在城区,居住时间达1年以上的,为上述评估对象范围的,其自迁入非户籍所在地常住时,可到常住地社区予以登记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满1年的可向常住地提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申请评估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应由常住地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二、对评估参数分值设计进行修正
对老年人经济条件的划分,在原有“低保”、“低收入”“无社保”、“低退休工资”四个层次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取消“低收入”认定,增加“退休工资2000元-3000元”一项,扩大老年人群体的受益范围。具体评估分值调整为“低保”25分、“无社保”20分、“低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15分、“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2000元-3000元”为10分。
对老年人居住情况的分类,在原有“独居”、“与配偶共住”、“与亲友共住”、“与子女共住”四种情况的基础上,调整为“孤寡、独居”25分、“空巢”20分、“与子女亲友共住”15分。
对特殊贡献老年人的界定,在原有“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的基础上,增加“纯居干”、“离休干部”两类,进一步体现政府对特殊贡献老年人的关爱,附加分为10分。
三、规范评估程序
(一)申请。
(二)审核是否属于评估范围。对提出申请的老人,社区首先确定老人是否属于评估对象范围,符合评估对象范围的要求其填写《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收入证明等。
低保是指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各区民政局认定的持有区级困难家庭证的老年人,其申请评估时应提供以上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无社保的(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以申请人的个人退休收入为评估依据,指申请人除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以外,没有其他退休工资或养老保险金。其申请评估时,参加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应提供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证明(存折或发放清单);不参加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可由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低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 是以申请人与配偶的平均退休收入为评估依据,指申请人夫妻与配偶申请前6个月按月发放的平均退休收入或养老保险为每人2000元以下(无配偶的,以申请人个人收入为评估依据)。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统筹退休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征地农转非居民非“双低”养老保险等,含各类补贴,但不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保险金、高龄津贴、抚恤金和慰问金。老年人申请评估时,以上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的,老年人申请时应提供发放存折原件以及复印件;尚未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的,可由社区或发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2000元-3000元,是以申请人与配偶的平均退休收入为评估依据,指申请人夫妻与配偶申请前6个月按月发放的平均退休收入或养老保险为每人2000元-3000元的(无配偶的,以申请人个人收入为评估依据)。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统筹退休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征地农转非居民非“双低”养老保险等,含各类补贴,但不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保险金、高龄津贴、抚恤金和慰问金。以上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的,老年人申请时应提供存折或发放清单等原件以及复印件;尚未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的,可由社区或发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三)组织评估。对符合评估范围内的老人进行评估。评估流程详见杭民发〔2011〕50号文件。审核完毕后可由区民政局或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发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
(四)数据录入系统。评估员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后,应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数据输入评估系统
(五)逐级审核。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区民政局按照规定时间逐级审批。
四、简化评估内容
将附加参数中的“老年人认知能力评估”予以删除,删除后的附加参数为“年龄”与“特殊贡献”两项,附加分为20分,调整后的评估最高分为120分。将“评估报告二:具体服务内容建议”删除,原因是老年人所需的“服务内容”变化较大,经常增减服务项目,内容不确定。
五、服务补贴可带入养老机构或转换为医院护理费补助
(一)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入住本市范围内(含萧山、余杭及五县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居家养老服务券可以直接带入养老服务机构抵作床位费,居家养老服务券由养老服务机构向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区民政部门或街道结算。居家养老服务券与市委〔2010〕24号文件中规定的,主城区内持有有效期内低保证、困难证家庭的老年人入住萧山、余杭等区、县(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的寄养补助可以叠加。对经评估生活自理能力或认知能力为重度的老年人建议其入住养老机构。
(二)居家老人因身体不适,需长期住院治疗(一个月以上),属于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范围的,可申请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经评估,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凭医疗本、医疗费用报销凭证等,享受的“居家养老服务券”可转换为护理费形式补贴给老人,以供在医院内使用。
(三)以上两项补贴转换方法,区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操作方法。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分值和服务时间
2011年度主城区政府购买服务的老人比例为2.5%。根据这一比例,各地结合试点评估情况,确定本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最低指导分值,最低服务分值对应的服务时间为每月4小时。各区可结合评估情况,在此基础上分为3档以上确定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2012起,各区根据购买服务人数比例的扩面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的最低指导分值。家庭内的两位老人同时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应对两位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分别评估,实际服务时间为享受两人评估服务时间之和的80%。
七、政府购买服务人数的统计
各区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老人数已纳入市委、市政府的综合考评。考核人数的统计方法为每年享受服务时间36小时以上的或每年享受政府买单的服务金额为600元以上的(含服务体验券、免费体检、订阅老年报、购买老年人意外保险、老年紧急呼叫器(手机)使用费等,但不含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口数。
八、探索引入第三方实施统一评估
为规范全市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分值更加公平、准确,各区应建立由区民政局统一培训、管理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可为专兼职,但人员应相对固定,避免因评估人员尺度把握不同而产生分值差异过大的情况。首次评估的评估员,应不少于2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检评估,复检评估需选择首次评估之外的评估员参加,应不少于2人。同时,应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的社会专业机构对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进行有效评估,建立评估员资格认证机制,统一印发评估资格证件,逐步实行评估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各区实施第三方购买服务来实施统一评估,推行评估员持证上岗的,市里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九、与各区原有评估办法的对接
各区采用已有评估办法评估的,对经评估已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非老年人因自身重大变化重新申请评估或评估期满2年需进行定期评估的,可暂不予以重新评估。原有评估数据通过数据交换,导入“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逐步采用全市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进行统计汇总。
各区对扩面的老年人,应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等方式,年底前全面采用全市统一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来进行评估。
十、相关概念界定
孤寡老人:指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年纪超过60周岁的人。
独居老人:指一人独居一处(无配偶、丧偶或离异),与子女分开生活的老年人。城市社区,与子女同一社区,但不住在同一幢楼的老年人,认定为独居老人。住在同一幢楼的,不认定为独居。农村社区,已分户并不在一起居住的认定为独居,已分户但生活在同一个院子里的不认定为独居,没有分户即使居住在一起的不认定为独居。
空巢老人:指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分开生活的老年人。独居老人与空巢老人的区别在于是一人还是与配偶同住,其他认定条件相同。
纯居干:为杭州市社区体制改革(2000年)前,没有从事过其他职业,在社区居委会工作10年以上的社区干部。
附件: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参数修正表(最高分120分)
类别项 目判断分值
主要 参数
1.生活自理能力(50分)重 度 (25-50分)中 度 (5-25分)轻 度(0-5分)正 常(0分)
2经济条件(25分)低保(25分)无社保(20分)低退休工资 (15分)2000元-3000元 (10分)
3居住情况(25分)孤寡、独居 (25分)空巢(20分)与亲友、子女同住(15分)
附加参数
5.高龄老年人: 80岁以上(5分);90岁以上 (10分)
6.特殊贡献老年人(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纯居干、离休干部)(10分)背景 参数
7.残障情况 不计分
8.重大疾病 不计分
9.住房情况 不计分
《关于杭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标准(试行)》及《杭州市国办养老机构准入评估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一、扩大“评估办法”的适用范围
将《杭州市国办养老机构准入评估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由“入住率大于90%以上的市、区级国办养老机构”调整为“全市所有市、区级国办养老机构”。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 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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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杭州市老龄工办网站报道)2011-05-11( Nr.60 )
杭州出台四个文件确定养老服务的“杭州标准”
近日,杭州针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出台四个文件,确定养老服务的“杭州标准”。这四个文件将试行一年,之后会根据试行情况作相应的修改、完善。
《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行)》专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实体、内容、标准、保障措施和检查考核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在生活照料服务一项中,就明确细分了助餐服务、起居服务、助浴服务、卫生清理服务、代办服务等内容,并对每一项内容作出详细描述。又如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则要求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员不能有精神病史,没有患各类传染病,每年在岗培训不少于10学时,工作时要统一着装、配备工号牌等。杭州市还将组织开发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根据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经济状况、家庭居住情况和子女的经济情况等,建立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数据库,形成具备信息统计、管理、上报等功能于一体,社区(村)、街道(乡镇)、区、市四级共建共享的信息系统。
《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试行)》要求通过采用国际通用的巴氏量表以及认知功能评估量表等较为科学的评估工具,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库,对所有评估对象进行准确评估,确保公共资源公平分配与使用。评估参数包括主要参数(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经济条件、居住环境等)、附加参数(老人的认知能力、年龄、特殊贡献等)和背景参数(残障情况、重大疾病、住房情况等)三项,评估总分为100分。杭州市将在4月至5月选择六城区的1个街道进行模拟评估,并同步开发“全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到8月份全面铺开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
《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试行)》要求根据住养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对杭州市的养老机构实行分级护理、分级管理。根据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认知能力评估,确定三级、二级、一级和特级护理,护理员数量也将根据护理等级确定,如护理员与特级护理老人的比例为1∶1至1∶1.5,与一级护理老人的比例为1∶4至1∶8。还规定,100张床位以内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医务室,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医院,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应作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以后每年体检一次。《服务标准》还对膳食服务、精神心理护理、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等作出明确要求,如要求养老机构每周有食谱,而且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干稀搭配要合理,还要注意饭菜的保温等。
《杭州市国办养老机构准入评估办法(试行)》将通过”巴氏量表“等评估工具,建立全市统一的国办养老机构评估体系和数据库,利用科学评估体系确定老年人的机构入住需求,然后根据老年人需求程度,合理安排申请对象的入住顺序。
(杭州市老龄工办)2011-05-11( Nr.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