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文件 / 杭老字[2013]11号)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更好地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组织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老年协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老年协会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老年群众组织,是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组织载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我市农村99.8%的行政村已建立老年协会,覆盖普及程度很高,73.68%的农村老年人参加老年协会,群众基础非常广泛。农村老年协会在参与社会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老年文体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在服务老年群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基层干部和社会公众的肯定。但也存在组织定位不清、经费来源短缺、工作能力欠佳等问题,制约了农村老年协会作用的发挥。加强农村老年协会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老年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农村老年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老年人为宗旨,以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为重点,着力加强农村老年协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努力把农村老年协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的老年群众组织,为推动基层老龄工作、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奠定组织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老人,提高农村老年协会的为老服务能力;坚持立足基层,面向老人,促进广大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坚持培育引导,激励扶持,提高农村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水平;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加快发展农村老年协会。
(三)总体目标。组织建设更加健全,老年协会组织覆盖率和老年人参与率稳定增长;管理制度日趋完善,老年群众的自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服务老年人的能力显着提高;经费投入机制基本建立,老年活动场所和为老服务设施较好满足老年人需求;工作环境进一步优化,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老年群众组织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三、明确农村老年协会的主要职责
农村老年协会是在村两委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老年协会章程成立的群众组织,列入党组织领导下村级群团组织的序列,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谋助手。参与对老年人的社会管理,做好老年人的思想工作,组织老年人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老年人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
(二)沟通桥梁。密切联系老年人,听取老年人的意见,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反映老年人合理诉求,代表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互助服务。组织低龄老年人与高龄、空巢、病残、失能老年人进行结对帮扶,开展“银龄互助”志愿者服务活动。
(四)文体娱乐。倡导积极健康的理念,引导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五)参与发展。依法组织老年人参与新农村建设,在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抵制封建迷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明确农村老年协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抓好组织建设。要按照浙江省基层老年协会《组织通则》及《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协会章程,明确组织原则、组织架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农村老年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应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持一致。村两委负责指导做好老年协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老年协会理事人选应当经村两委事前商议确立,理事会按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注重把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热情高、具备一定文化程度的低龄老年人选进老年协会理事会。村两委负责人可根据需要担任老年协会名誉会长。特殊情况下聘请村两委负责人兼任老年协会会长的,应设立常务副会长一名主持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老年协会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会会长可以根据需要列席村级讨论重大事项的会议。老年协会应及时掌握会员的思想状况,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党员会员应当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好会员表率。加强对老年协会会长的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村级组织换届后,区、县(市)老龄工办要在当年组织对新上任的老年协会会长进行理论知识、政策实务和业务能力的培训。乡镇(街道)每年要对老年协会会长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为老服务、群众工作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做好老年群众工作、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
(三)健全工作制度。农村老年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例会制度、学习制度、活动制度、财务制度和银龄互助帮扶制度,做到档案齐全、公章规范、台账及有关资料健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电脑等现代办公设备,建立动态数据库,便于档案资料管理。农村老年协会资产属集体资产,应当纳入村务账户统一管理并专款专用,实行村级会计报账和年度经费预算制度。建立老年协会民主监督制度,保证老年人对协会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四)提升运作活力。农村老年协会可根据职责需要和老年人特点,设立文体活动、信访调解、空巢帮扶、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等小组,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实现老年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一些规模较大,居住分散的行政村,老年协会可按照地域相邻、自愿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灵活机动地设置分会或划分活动小组。要按照场所固定、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标准,建设并完善农村老年协会工作和活动场所,做到有专人管理,常年开放。
五、加强对农村老年协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农村老年协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依靠力量,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效载体,也是做好基层老龄工作的参谋助手。要高度重视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定期研究老年协会工作。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更好地团结和带领老年人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去,通过建立畅通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和群众利益维护机制,使其成为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加强管理。农村老年协会实行属地管理和属地活动的原则。乡镇(街道)老龄工委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年协会的业务指导,村两委要加强对本村老年协会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注册登记意愿,符合社会组织管理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农村老年协会,可以到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并接受区、县(市)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农村老年协会激励机制,区、县(市)层面可开展优秀老年协会、优秀老年协会会长、优秀“银龄互助”服务志愿者等评选表彰活动。
(三)加大扶持。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老年协会建设的扶持力度。村两委要关心支持老年协会的工作,保证老年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的经费;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资助老年协会建设,为老年协会的发展创造条件;为自愿创办养老基地或经济实体的老年协会提供便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要为老年协会开展“银龄互助”服务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根据“银龄互助”活动结对数量、帮扶频次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县乡财政经费保障机制。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补助可用于支持老年协会建设,或者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老年协会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解决待遇。按照老年协会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群团组织的定位,应当重视和解决老年协会班子成员的待遇问题。老年协会会长纳入相当于村一般干部范畴,其待遇按照村一般干部核定,不低于村其他群团组织负责人。经费来源按照行政村年经常性收入状况不同给予分类补助,经济条件好的村由村集体经济解决,经济薄弱村由县乡财政予以补助。除会长外其他老年协会班子成员待遇,村两委可根据劳务用工情况提供劳务补贴。
(五)扩大宣传。要广泛宣传加强农村老年协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争取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调动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老年协会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培养、发现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辐射作用,促进农村老年协会健康发展。
杭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