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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临委办发〔
2012
〕
65
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2年7月19日)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建立惠及全民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12号)和《中共临安市委、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临委〔201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统筹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老有所养、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统筹城乡和惠及全民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失能、高龄、孤寡、独居、空巢等困难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重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二)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按照村(社区)的地理位置、经济条件、人口规模等实施分类指导,分级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要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有序、规范发展。
(三)坚持政府、社会与家庭共担责任。以家庭为养老主体、子女为法定赡养人和义务照料者,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依托村(社区)和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组织化、系统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坚持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优势,并采取志愿者与老年人结对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帮扶互助。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建成农村托老所(日托所)20家,30%的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100%的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银龄互助”活动,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老年总人口的6%。
(二)年度目标。
1.2011年底,20%的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10%的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老年总人口的1%。
2.2012年底,建成农村托老所(日托所)5家;50%的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15%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老年总人口的2%。
3.2013年底,建成农村托老所(日托所)10家;70%的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20%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老年总人口的3.5%。
4.2014年底,建成农村托老所(日托所)15家;90%的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25%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老年总人口的5%。
5.2015年底,建成农村托老所(日托所)20家;100%的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30%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老年总人口的6%。
四、工作内容
(一)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以失能、高龄、孤寡、独居、空巢等困难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并努力满足一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具体服务对象如下:
1.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困难老人;
2.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等有特殊贡献,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3.独居、空巢、孤寡以及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4.其他需要照顾的对象。
(二)服务内容。
各村(社区)根据各地实际,重点和优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鼓励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向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生活护理方面的服务,包括定时探望、日托、助餐、保洁、洗浴、洗衣、理发、陪护或代购、代卖、代办等服务。
2.医疗保健服务:主要通过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心理卫生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3.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陪聊、陪医和陪读等服务。
4.权益保障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老年人财产、赡养、婚姻等合法权益。
5.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教育活动场所,搭建活动平台,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教育、娱乐、健身等活动。
(三)服务形式。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以失能或半失能、高龄、孤寡、独居、空巢和特殊困难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兼顾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其他老人,为他们提供有偿、低偿、无偿的居家养老服务,坚持福利服务、收费服务和公益服务相结合。
1.政府购买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通过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社区由临安市居家乐养老服务中心(包括加盟企业)提供上门服务,村级由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照料中心)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
2.个人购买服务。对有服务需求的一般老年人,实行市场化运作,提供有偿、低偿服务。
3.公益服务。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提倡开展“低龄老人”向“高龄老人”服务的“银龄互助”活动。
(四)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1.对象与标准
凡经村(社区)、镇(街道)、民政局“三核准”的对象,根据老年人失能和经济困难程度,按每人每月70元、50元、30元三个档次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
A类服务对象,按人均7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1)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孤寡老人(需要全护理);
(2)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3)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有特殊贡献的老人(曾获得临安市级以上劳模、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等)。
B类服务对象,按人均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1)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孤寡老人(需要半护理);
(2)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3)有特殊贡献的老人(曾获得临安市级以上劳模、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等)。
C类服务对象,按人均3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1)80周岁及以上的独居、孤寡、空巢老人(无子女或子女不在本市居住);
(2)生活不能自理老人。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以上由老年人根据服务项目,自愿选择使用。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费用。
2.实施方法
(1)本人申请。根据本人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由本人或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交村(社区)。
(2)村(社区)初审。村(社区)收到相关申请后,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村(社区)签署意见后上报镇(街道)。
3.镇(街道)复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核准。市民政局对镇(街道)的复审材料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卡。
5.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由村(社区)领取居家养老服务卡,并做好使用、登记、管理工作。居家养老服务卡由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临安市居家乐养老服务中心每半年向市民政局结算一次。
五、政策扶持
根据临委〔2011〕54号文件精神,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可给予以下补助资金和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建的村(社区)托老所给予1万元补助、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1-3万元补助,老年食堂在杭州市财政补助2万元的基础上,我市给予1:1配套补助。镇(街道)应给予1:0.5配套补助。
(二)日常运行经费。凡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食堂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服务到位的,市财政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行经费。镇(街道)应给予1:0.5配套补助。今后将根据场地面积、服务人数、服务内容,市财政加大补助力度。
(三)享受税费减免。根据临委〔2011〕54号文件精神,从事居家养老的服务机构同等享受各项税费减免。
(四)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捐助。通过建设资金补助、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和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食堂、托老所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通过慈善总会进行捐赠,其缴纳税款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关爱老年群体,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承担起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责任。
(二)有效整合资源。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发挥其为老年人服务的最大效用。民政、财政、卫生、司法、文化体育、妇联、残联、共青团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人力支持。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知名度和信誉度。同时,要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典型事迹和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管理制度。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要将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服务热线等内容上墙公示,建立服务台帐和服务档案,同时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确保社会福利资源公平使用。
(五)完善管理体系。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由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民政局负责具体业务指导,镇(街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工作。
(六)强化监督考核。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纳入镇(街道)和部门的综合考评,明确责任,强化督查,确保任务完成。
附件:1.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基本要求
2.村(社区)老年食堂建设基本要求
3.村(社区)托老所(日托所)建设基本要求
4.开展“银龄互助”活动基本要求
附件1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基本要求
1.场所设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办公桌椅、电话机、电脑、档案柜等),设有公开服务热线;建筑面积一般要求100平方米以上,有醒目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标牌;室内外有醒目的敬老标语,设有棋牌室、电视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室等文体活动室及聊天、休息等服务场所。有卫生间,地面防滑并有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开设老年食堂、托老所、助老理发室、助老洗衣房、助老浴室等。
2.机构人员:居家养老服务站组织机构健全,村书记或主任为居家养老服务站站长,有1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或志愿者。
3.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工作职责、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和工作流程、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并上墙公布。有本村老年人花名册,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健康和服务需求等各类情况资料,建立老年人基本情况数据库;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协议书;有被服务老人档案、服务协议书;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台帐,记录完整,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按期上报有关报表。行政村安排一定的资金保障,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站日常运作。居家养老服务站各项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财务收支有详细的记录,并公开。
4.服务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人数不少于老年人数的6%,上门服务一般每周不少于2次,服务时间每月不少于3小时,独居空巢等老人每天至少探望一次;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根据老年人要求,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维修等服务项目;建立服务回访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老年人的意见,服务质量良好,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率在80%以上。
附件2
村(社区)老年食堂建设基本要求
1.场所设施:应尽可能设置在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服务范围辐射广的场所,服务用房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配备必要的餐饮卫生设施(冰箱或者冰柜和消毒柜)和无障碍设施。悬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标识。
2.机构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3.制度建设: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守则和服务人员的职责,建立安全责任制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收费标准公示栏,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建立餐饮原料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卫生制度。
4.服务要求:工作流程合理,服务操作规范,服务质量良好;提供中(晚)餐服务,根据老年人的口味,合理均衡搭配膳食,提高饭菜质量。重点和优先保障高龄、独居、孤寡、空巢、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人的就餐需求,对高龄、失能老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率在80%以上。
附件3
村(社区)托老所(日托所)建设基本要求
1.场所设施: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50平方米;设有休息室(配有5张以上床位)、就餐室(提供中、晚餐)、活动室(配备文体活动设施和器材);内设卫生间及衣物储藏柜、电视机、电扇或者空调等必要的居住设施:配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悬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标识。
2.机构人员: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制度建设:应符合建筑、消防和卫生安全要求,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守则和服务人员的职责,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联系机制,建立安全责任制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收费标准公示栏,自觉接受民政、卫生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4.服务要求:工作流程合理,服务操作规范,服务质量良好;提供膳食、休闲、康复、聊天服务,重点和优先保障高龄、独居、孤寡、空巢老年人的托老需求,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率在80%以上。
附件4
开展“银龄互助”活动基本要求
1.活动原则:按照“党政指导、协会组织、自愿互助、量力而行”的原则实施,以老年人协会或者志愿者组织为依托,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习惯,将确实需要帮助的空巢、孤寡、高龄、经济困难的失能与半失能老年人列入帮扶对象,志愿服务,结对互助。
2.活动形式:按照“性格相近、爱好相似、住址相邻”等有利因素结成帮扶对子,建立相对固定的结对服务关系,填写服务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登记表,签订相关协议,建立服务记录制度,开展力所能及的互帮互助活动。
3.活动内容:
(1)邻里守望。通过电话、登门、路遇聊天等方法,做好守望照看,及时掌握帮扶对象的健康和生活状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2)生活照料。在帮扶人员能力范围内,对帮扶对象进行生活照料服务,帮助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如帮助打扫卫生、洗衣、做饭、陪同看病、代购、代卖、代办事宜等。
(3)精神关爱。通过“走进去、带出来”等办法,即:帮扶人员上门陪聊,联络感情,倾听帮扶对象诉求,适时适度做好心理安慰和疏导;陪伴帮扶对象出户到老年活动室参加各类活动,愉悦身心,排解烦恼。
(4)维权调解。协助村“两委”调解老年人家庭、邻里矛盾,做好劝导、说服工作,维护帮扶对象的合法权益。
4.活动制度:建立活动规章,设立活动台账,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帮扶人员和帮扶对象参与条件、帮扶内容、帮扶方式、以及帮扶对象子女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紧急情况得以妥善处置,确保“银龄互助”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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