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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

临委〔2011〕54号

 

 

中共临安市委  临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

  2011年8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顺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升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和《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的意见》(市委办〔2009〕33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养老问题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截至2010年底,我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83194人,占总人口的15.8%,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口达14048人,占老年人口的16.9%。我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日趋明显,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对于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努力使全市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二、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自主养老为基础、居家养老为主体、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顺畅、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首先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依照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积极拓展服务对象,适时、适度提高老年人整体养老福利水平。

坚持完善体系。始终坚持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公办养老与民办养老、城市养老与农村养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四个并举”,加快构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坚持创新体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事业和产业、个人和组织、有偿和志愿“四种关系”,创新社会化服务的机制,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坚持整合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程度整合资源,做到统筹兼顾,形成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目标。2012年,全市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比例不断提高。到2015年,全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建有老年人健康档案,设置老年人常见病专科和家庭病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站)建设实现全覆盖,老年人普遍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全市实现“9064”的养老格局,即老年人口中,以社区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协助的自主居家养老占90%;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占6%;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的占4%。

三、具体内容

   (一)科学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和实施计划。

1、合理规划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做到规划选址明确、用地性质明确、建设时序明确、考核评价明确,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推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社区专项用于养老服务或出租给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旧小区要充分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房屋等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2、认真规划养老服务机构的功能布局。依照功能定位和医疗介入程度的不同,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功能分类,合理布局。一般照顾型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接收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提供一般性生活护理服务,但不需要提供医疗服务的老人;护理照顾型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接收无严重疾病,需要提供护理服务但不需要提供经常性医疗服务的老人;老年康复医院和老年护理医院主要接收除日常看护照料外还需进行康复治疗的患有慢性疾病的老人和部分残疾人;临终关怀医院专门接收年迈久病、弥留于世的老人。各地在规划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时,要兼顾养老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统筹安排,以满足不同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

3、构建职能导向型的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共同发展的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机构分为由各级政府举办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社区服务业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我市政府主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定位和发展方向,重点解决“三无”人员、“五保”老人、有特殊贡献者和困难家庭老人等的基本养老问题。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主要面向非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经济条件一般的普通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此类人员的养老费用以个人承担为主,经相应的养老需求评估后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主要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养老费用由个人或家庭承担。

4、创新养老服务机构兴办体制。政府在办好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鼓励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支持社会经济效益好、社会认可度高、具有规范标准管理的养老机构走集团化道路,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发挥品牌效应,全面提升全市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5、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应逐步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对经评估暂不符合享受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评估状况提供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和其他机构养老服务。

6、改革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定价机制。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并逐步与市场接轨。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报市财政、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开展自主经营,其收费标准可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定价,并报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备案。

7、支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老年病护理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定点范围。

8、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与创新。规划、整合、利用、盘活国有土地资源,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办公楼、厂房、农场等,采取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建设一批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在重点解决特定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养老服务,从单纯的供养向供养、医疗、教育、娱乐、康复等一体化经营模式转变,实现“以院养院”,减轻政府负担。改善、提升镇(街道)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向区域性、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的转型,2012年,全市80%以上镇(街道)建有集五保供养和社会化养老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巩固提高公办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除福利性、示范性、指导性机构外,其余机构及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营、参股以及出让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社会经营者,由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9、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监督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认证、评级、年检制度,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实现机构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如违反上述规定,市财政应收回各项补助资金,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10、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加强用地保障,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按前期报批的相关程序操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强化批后监管,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未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方案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的,依法严肃查处。养老服务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服务机构土地资产的,如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如土地通过招拍挂取得,按照招拍挂文件或出让合同的规定处理。

    11、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准入门槛。简化养老服务机构审批程序,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为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总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12、鼓励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等优惠扶持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提供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标准的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需求。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暂不征收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企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市政府召集民政、建设、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后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先报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可暂不予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13、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助力度。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除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外,按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的政府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标准的6 0%进行补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建设和运营项目规费等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优惠政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本市户籍老人入住的,同样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本市户籍老人入住的寄养补助。

14、加大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用房自建的,在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由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给予每张养老床位3000元补助;床位数50张以内的,给予每张养老床位1500元补助。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含)以上,由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年每张500元补助;床位数在50张以内,由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年每张300元补助。

15、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后续扶持力度。民办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率达到额定床位数的70%以上,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5%以上,全年无投诉、无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对新增硬件设施市财政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16、加大对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镇(街道)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要积极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对基础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新增床位,由市财政给予每张3000元补助,村(社区)建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参照镇(街道)补助标准执行。

17、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

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免征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企业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四)全面提升居家养老服务。

18、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行业等社会力量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多元化服务。对各类养老服务中介组织,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组织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对各类养老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

19、保障“星光老年之家”正常运行。对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体活动、教育学习等基本养老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给予补助。市财政每年对“星光老年之家”给予2500元的补助,镇(街道)应给予不低于市级标准的50%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星光老年之家”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服务内容,实现“星光老年之家”的稳步发展。

20、落实对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补助和优惠。经验收达标后,对新建的村(社区)托老所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老年食堂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1-3万元补助,同时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行补助,镇(街道)给予配套补助。村(社区)托老所、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等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站)水、电、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水、电、气等价格相同。

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安装呼叫器的,其安装费由市财政给予解决,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2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加大政府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建立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评估机制。根据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按比例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积极培育养老产业发展。

22、积极支持和鼓励市场参与老年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养老产业,促进养老市场完善和繁荣,并通过老年产业和养老基地建设,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带动制造、服务、旅游、医疗、保健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

  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重点开发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机构迫切需要的老年护理用品、康复用品和自助用品。大力开发老年旅游和养老市场, 利用发展农家乐的有利时机,吸引长三角地区的异地养老、养老疗养和养老旅游资源,打造优质品牌,满足迅速增长的老年旅游和养老需求。

(六)积极探索新型养老模式。

23、探索“以房养老”新模式。探索城乡居民通过以房换养、租房入院养老、合居共住养老、房产置换等各类以房养老新模式,开发养老资源。

24、鼓励发展基地养老。采取“城乡联动”的方式,支持镇(街道)、村兴建养老基地,积极探索“以房养老”与基地养老、旅游养老、休闲养老、候鸟式养老有效结合,吸引老年人自愿入住,实现“生态养老”。

25、鼓励农村发展家庭旅馆式养老。支持农民利用其拥有的集体土地,兴办家庭旅馆式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所),为城市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解决城市老年人候鸟式、休闲式养老需求。探索发展农宅地养老,允许农村宅基地、闲置房屋等,在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用于养老设施建设。

(七)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6、加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切实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事业的指导、规范和服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要开设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城乡社区以社区为单位,配备社工或公益性岗位的专职或兼职管理员。

27、鼓励以市场化方式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市场化服务未覆盖到的范围,由城乡社区聘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担任助老员,为享受政府补助的对象提供上门养老服务,助老员纳入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养老服务机构安排本市户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市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进行培训,并按规定列支相关费用。

28、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助老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吸引一批学历较高、年轻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养老服务队伍中来。鼓励职业技术学校设置养老护理专业,开展委培业务。

29、稳定护理人员队伍。将养老服务业单列特殊服务行业,将养老护理人员单列服务工种。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取得高、中、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员(助老员),每月工资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1.6、1.4、1.3倍(不包括各类保险和公积金)。

30、鼓励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重视发展和壮大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长效机制,开展志愿者与被服务老人的结对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提倡开展“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的“银龄互助”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养老服务事业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二)倡导新风。要大力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的良好氛围,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明确家庭养老责任,强化子女的养老责任和意识。大力宣传和表彰尊老、爱老的先进事迹和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和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氛围,吸引广大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让更多的老人接受和参与社会化养老,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同时,强调老人在老龄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推崇“自立、自助、互助”的积极养老文化。

    (三)加强协调。市民政、发改(物价)、财政(地税)、建设、国土资源、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审计、卫生、工商、公安消防、教育、文广新、司法、电信、供电、金融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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