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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临政函〔2011〕102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龄人口中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实施高龄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对解决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高龄津贴(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高龄津贴申请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程序
户籍在我市未参加养老保险、户籍从市外迁入我市居住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在到龄的当月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经村(社区)初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次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申请材料(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每月10日前将新增享受高龄津贴名单汇总后,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
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提高享受高龄津贴标准,其他条件没有变化的,无须再提交申请。
已经参加我市各类养老保险并符合条件的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不需提交申请。
(二)发放办法
1.凡社保机构在发的离(退)休、退职及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由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发放管理。
2.凡离(退)休工资在市外发放,户籍从市外迁入我市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发放管理。
3.凡镇(街道)、单位、部门在发或代发的领取退休工资的人员,由镇(街道)、单位、部门负责发放管理。
4.高龄津贴从到龄的次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当月止。
5.高龄津贴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和镇(街道)、单位、部门每月15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市民政局不再发放90周岁以上长寿保健补助。
四、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发放的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共同解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其中的30元每人每月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余部分资金以及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外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市财政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镇(街道)、单位、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由镇(街道)、单位、部门纳入预算,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市财政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五、工作要求
镇(街道)、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周密组织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把好事办好。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公安、老龄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镇(街道)、单位、部门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津贴,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并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要根据数据库的动态变化及时做好清理工作,做到不漏发、不超发、不重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类影响高龄津贴发放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
附件:临安市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申请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附件
临安市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申请表
主题词:劳动 津贴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